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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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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/03/31 105年2月24日毒品緩起訴戒癮治療檢討會議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08-01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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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/03/31 105年2月24日毒品緩起訴戒癮治療檢討會議
一、會議時間: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(星期三)上午10時
二、會議地點:本署2樓發言人室
三、會議主席:本署黃主任檢察官正雄
四、主席致詞:大家好,我是黃正雄主任檢察官,今天另外也請黃棋安主任檢察官一同來列席了解,因為他在本署比較久,對於我們的現行制度也比較了解。我想距離前次開會也已經是100年、101年迄今之久,希望大家能在運作方面彼此配合、討論,使我們這個制度能更順暢。
五、提案討論:(略)
提案一:緩起訴被告在醫療院所前帳未清,又被檢察官施緩起訴處分須再次至醫療院所院接受美沙冬治療,這樣是否應將前帳結清之後才可進行治療?又緩起訴被告欠費造成本院的困擾,如何處理?是否可在接受治療之前繳交一筆保證金?若有欠費可由保證金中扣繳,避免造成院所的呆帳?提請討論。
決議:關於被告於治療過程中之欠費問題,基本上本署尊重各醫院之作法,並依101年研商會議決議2規定,當日課程未繳交醫療費用者,視同戒癮動機低,記缺席乙次。
 
提案二:緩起訴被告反應大千南勢分院晚上的團體治療時間6時是否可延後半小時至1小時。由於緩起訴被告工作關係,5時或5時30分下班後再趕到南勢分院上課,車程時間怕來不及,是否可延後半小時至1小時以提昇出席率及治療成效?提請討論。
決議:為便利被告,關於上課時間,因無法規或契約規範、約束,請各醫院自行調整即可。
 
提案三:緩起訴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再犯,後續程序應如何處理,以避免浪費醫療資源,提請討論。
決議:
  1. 依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條第4款得辦理撤銷緩起訴。
  2. 關於被告再次緩起訴如何接續治療問題:若為初期治療期間(前3個月密集上課、採尿)再犯,原則上不用再作評估,若為後期再犯者,則須重新再作評估。基本上本署會尊重醫療端的專業評估。
     
六、臨時動議:
  1.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涂麗秀主任提議:施用第三級、第四級毒品者未參加講習,若上課通知非送達當事人本人受領,是否屬合法送達?而得課以行政罰緩?
    主席裁示:有關送達,請參行政程序法第11節關於送達之規定(第67條-第91條)。
  2. 部立苗栗醫院提議:緩起訴被告於最後一次治療時未繳交費用,如何處理?又希望能增加戒癮治療被告。
     
主席裁示:
  1. 通知觀護人室,並依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辦理。
  2. 接受戒癮治療緩起訴被告未來會增加。只要當事人有意願,又有穩定工作,基本上本署均會予緩起訴機會。
七、散會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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