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字第3576號受刑人馮賜城 竊盜案件,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馮賜城之執行傳票1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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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最後更新日期:113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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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
發文字號:苗檢熙執戊113執3576字第02880號
主旨: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字第3576號受刑人馮賜城 竊盜案件,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馮賜城之執行傳票1件(應到日期: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整)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、第152條規定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3號決議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應受送達人有住、居所、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之情事,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,應為公示送達。
二、該應送達之傳票正本1件,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戊股書記官處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書記官 潘冠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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