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字第3739號受刑人LAURITO LEOBERT DIGAMO 乘機猥褻案件,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LAURITO LEOBERT DIGAMO之執行傳票1件
- 發布日期:
- 最後更新日期:114-12-08
- 資料點閱次數:423
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
發文字號:苗檢映執乙114執3739字第02956號
主旨: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字第3739號受刑人LAURITO LEOBERT DIGAMO 乘機猥褻案件,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LAURITO LEOBERT DIGAMO之執行傳票1件(應到日期:115年01月27日上午09時30分)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應受送達人有住、居所、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、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、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,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,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,應為公示送達。
二、 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,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乙股書記官處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,經30日發生效力。
書記官 林咨研
附件下載
- 公告.pdf281 KB 114-12-08 下載次數:16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