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/10/14 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偵字第4511號詐欺案件,應送達本案被告NGO KHANH TIEN((吳慶進)之限制出境、出海通知書1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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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最後更新日期:115-10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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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
發文字號:苗檢映 合 115 偵 4511 字第 02413 號
主旨: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偵字第4511號詐欺案件,應送達本案被告NGO KHANH TIEN((吳慶進)之限制出境、出海通知書1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該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NGO KHANH TIEN((吳慶進)得隨時來署領取。
二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書記官 黃月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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