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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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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08-01-03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3569

答:
  1. 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受刑人,得聲請易科罰金。
  2.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,請依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份證,親自前來本署,向承辦人口頭聲請。
  3.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,經核符規定者,即得准許,毋庸請託關說。
  4. 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:
    •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台幣1千元或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,易科罰金。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,難以收矯正之效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,不在此限。
    •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,餘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,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,亦適用之。
  5. 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、欺騙。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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